【屏東區】超額比序規則:屏東縣
當學校的實際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時,就需要進行『超額比序』的篩選流程,全國15區都有各自的規則,比序規則有兩大重點,本篇文章說明108年屏東區超額比序規則:
【屏東區】108年比序順序
總積分(79) > 畢業資格(2) > 志願序積分(7) > 均衡學習積分(9) > 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28) > 適性發展積分(6) > 經濟弱勢積分(2) >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25) > 會考成績逐科積分比序(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寫作測驗級分) > 會考成績逐科標示比序(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
- 備註:
- 一、逐項比較後,仍同分超額時,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屏東區】108年比序積分計算方式
類別 | 項目 | 上限 | 積分換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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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資格 (上限2分) | 2分 | 1.符合畢業或達畢業資格者 2 分。 2.不符合畢業或未達畢業資格者不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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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序 (上限7分) | 7分 | 1至3志願7分、4至6志願5分 7至9志願3分、10至12志願2分 13至30志願1分 同一校內不同科別為不同志願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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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學習 (上限9分) | 9分 | 藝術與人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各領域5學期總平均成績及格者,每一領域給 3 分。 | |
多元表現 (上限28分) | 服務表現 | 10分 | 1. 擔任班級幹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3 分。 2. 社團社長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 3. 特殊服務表現:每班 0~4 位,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分。 |
品德表現 | 10分 | 1.無任何記過紀錄者(含銷過後)得10分。 2.銷過後未達小過紀錄者得 7 分。 3.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兩次紀錄者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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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成績 | 10分 | 積分計算請看備註一。 | |
體適能 | 10分 | 柔軟度、肌耐力、瞬發力、心肺耐力四項測驗每項達標準得2分,由2分開始向上累加。過一項為4分、兩項6分依此類推。 詳細請看備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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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語言認證 | 2分 | 通過原住民族語或客語或閩南語初級以上:已認證得 2 分;未認證得 0 分。 採計期限至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之檢定資料如非國中教育階段取得者,亦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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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性發展 (上限6分) | 6分 | 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建議: 1.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得 2 分。 2.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3.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得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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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 (上限2分) | 2分 | 領有縣(市)政府中、低收入證明者。 1.低收入者得 2 分。 2.中低收入者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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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 (上限25分) | 25分 | 1.「精熟(A)、(A+)、(A++)」者每科得 5 分。 2.「基礎(B++)」者每科得 4 分。 3.「基礎(B+)」者每科得 3.5 分。 4.「基礎(B)」者每科得 3 分。 5.「待加強(C)」者每科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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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積分 | 79分 |
- 備註:
- 一、競賽積分計算方式與細節:
1. 個人賽:
縣市級:第1名5分、第2名4分、第3名3分、第4名2分、第5名1分、第6名(含佳作)0.5分。
全國:第1名8分、第2名7分、第3名6分、第4名5分、第5名4分、第6名3分、第7名2分、第8名1分。
國際:第1名10分、第2名9分、第3名8分、第4名7分、第5名6分、第6名5分、第7名4分、第8名3分。
2.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計算。
3.成績比照:
(1)特優:比照第1名。(2)優等:比照第2名。(3)甲等:比照第3名。
(4)全國佳作:比照第4名。(5)全國入選:比照第5名。
(6)給獎名次為金獎、銀獎、銅獎及佳作:依次比照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
(7)給獎名次為白金獎、金獎、銀獎:依次比照第1名、第2名、第3名。
(8)特別獎、最佳鄉土教材獎、最佳團隊合作獎、最佳創意獎:全縣性競賽比照佳作;全國性競賽比照第4名。
4. 採計至當年度4月30日前。
5. 競賽項目查看簡章附錄二。 -
二、體適能計分標準:
1. 測驗項目: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
2.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含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 8 分計分。
檔案類型 | 名稱 | 大小 | 更新日期 | 下載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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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簡章 | 164KB | 2018-11-24 | 檢視檔案 |
其他縣市超額比序請參考:
108年全國15區超額比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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